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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对夫妻一方侵害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1016篇 原创

文|财富管理传承及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靳珺涵‍‍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一、指导案例引入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法院认定雷某某将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并且没有对钱款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判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注重的是受侵害方是否举证证明该共同财产存在隐藏、转移的情况。比如一方举证证明该财产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另一方对该财产是否知情、转出的财产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等等。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承认该事实或者将相关财产归还的,则主张一方无需再举证;如果一方指责另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承认的,则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基于转移、隐藏财产的隐蔽性,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常见的证据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登记等等。但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或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的,则其主张的事实难以被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民法典》中对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延续,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民法典》删除了“离婚时”的前提条件

即不论是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已经准备离婚的阶段甚至在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三年内,对于该项共同财产的分割,均可以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笔者在Alpha案例库中以“内容:不分或少分”、“案由: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时间:近一年”三个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出案例25例。其中仅有8例是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提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其余17例则是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才向法院提出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其占比高达68%。可见民法典中该项法条删除“离婚时”的前提条件是基于对现实情况的考量,是确有必要的。


(二)《民法典》增加了“挥霍”行为

该项法规列举了几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本文主要探讨新增的“挥霍”情形。


“挥霍”行为表现为一方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行为,其消费数额明显超过了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围,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第一,从挥霍财产发生的时间来看,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姻正在走向终结的阶段,往往挥霍财产的行为会发生在双方关系恶化、甚至分居的阶段;第二,从挥霍财产的目的来看,该笔高消费的支出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第三,从消费的金额来看,结合双方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来判断是否属于处分夫妻大额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明显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消费行为;最后,看一方处分财产前是否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事前不知情但事后是否取得对方的同意。通过以上几点来综合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从两方面来考量:一是一方在进行高消费后获得实物,则获得该实物或好处的一方应承担补偿责任,即对另一方进行财产上的补偿;二是一方进行消费行为后该财产也已消费完毕,此时已不存在分割该部分夫妻财产的客观基础,对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中对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一)对侵权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袁某(男)与陈某(女)于2018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离婚前,袁某与案外人王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袁某以120万元价格购买王某名下房屋一套。为避免陈某离婚时分割该房屋,袁某以案外人宗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以宗某名义贷款60万元,2017年8月该房屋登记在宗某名下。2019年8月,涉案房屋由宗某变更登记至袁某名下。2019年9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对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的上述房屋进行分割,要求袁某支付陈某1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购买涉案房屋时间为2017年5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与陈某离婚时,对该套房屋未予处理,故陈某请求分割该房屋,应予以支持;鉴于袁某为避免陈某分割财产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应予以少分。法院遂判决袁某支付陈某房屋70%的折价款。‍(案例来源:(2020)苏03民终4286号)


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少分或不分”一方面是向侵害方分配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是不再向侵害方分配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被侵害方获得。同时应当注意本条规定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惩戒方式并非必须适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袁某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陈某合法的财产利益,因此对袁某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是有必要的。‍


(二)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可在离婚后提起诉讼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另一方一般难以及时发现。在另一方事先不知对方已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了夫妻共同债务侵犯其财产权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因此,即使已经离婚,对于尚未完成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受侵害的一方依旧有权再次提起诉讼。


要注意的是,离婚时未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离婚后才发现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当自发现的次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其次,对诉讼离婚中存在上述行为的,除再次分割财产外,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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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普洱

专业审核|财富管理传承及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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